未来垃圾电邮每封可求偿5002000元!
更新日期:2008/11/24 20:35
行政院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今天通过网路垃圾邮件取缔的管理办法:「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未来将报请行政院转立法院,推动立法,遏止日益严重的垃圾邮件问题。修正后的版本中,明订「每一封垃圾邮件」,民众可以求偿新台币五百元到两仟元。其次,并认定透过契约,委託他人「代发」的行为,也视同违法。至于网路上採用「字典式:依照字母顺序,直接滥发的行为,认定违法,网路业者可以拒绝接受委託。(彭群弼报导)
NCC委员会周一通过管制滥发电子邮件的专法。修正后的内容,仍以民国九十四年的草案版本为基础,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电子邮件发送前的辅助行为规範发送时的行为準则行为法律效果业者权利义务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
NCC表示:电子邮件管理机制明订:收件人拥有「默示拒绝」的机制,要求发信人,必须提供免费的回传机制,表达是否接收的权利。其次,明定业者之间採过契约方式约定,协助代发垃圾邮件,视同违法。近来有不少业者利用字母顺序,採用「字典式」的全面发送,NCC认定为违法行为,接受委託的业者,可以拒绝传递或者接受相关的来信。
许多民众每天为了清理电子邮件信箱的垃圾邮件烦恼不已,这一次通过的版本中建议:除了保留民事损害赔偿机置之外,也明订,每一封电子邮件,受损害一方,可以申请新台币五百元到二千元的「损害赔偿额」金额,并加入「团体诉讼」制度。
针对未经同意採用「自动」方式蒐集,或者出售电子邮件位址等行为,或提供以滥发为目的,提供具备滥发功能的电脑程式等等,明定包括:发送者与滥发人,都要负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也授权主管机关,「得」要求服务提供者,例如网路业者,採取必要的防制滥发措施,并订定行政罚则,以利监督。
为了协助民众透过团体诉讼求偿,新法中明定:负责团体诉讼的机构,可以向「服务提供者」「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滥发人资料,并定有行政罚则,提高业者配合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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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实施机率不大耶
因为现在有些人都到用别人的帐号去发放垃圾信件
那这样到底要罚谁??
罚盗用的人?还是罚被盗用的人??
如果是罚被盗用的人
那被盗用的人不就很倒楣
我的信箱帐号也常被盗用发垃圾信
常改密码也没用
难不成要罚我吗?
会不会太衰了点?
只能说NCC吃饱太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