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目前怀孕期间需长期休养,故向公司请安胎假至生产(约7个月),也有医生证明了,但公司一直以劳基法无明确规定而不愿给付56天产假薪,且硬要我休因病留停。虽然有查到安胎假规定,但对于附加的一些权益,条文上并无明确说明。
我需要有劳工/劳委会的文字回覆,请妈妈们如果也有发信件询问过劳工/劳委会相关的问题回覆,请帮忙寄给我,我真的很需要,这样才能和公司具理力争。
与公司的争议如下:
1公司说安胎假超过30天后,则属无薪病假,所以需改请"因病留职停薪",请问是合理?
2员工若请安胎假,公司是否应给付生产后56天薪资?
3公司说健保局无所谓"安胎假",所以健保需转出,公司不予加保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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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清楚,没有请过这么多天@@ 这里看起来劳基法是规定安胎假明文规定併入住院病假计算(两年内最高请假一年) 另外这里有一个讨论串 这个妈妈有问过,结果是看这一条: 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里的法规 劳工请假规则 第4条 行政院已公布修订【劳工请假规则】(文号:劳动2字第0990130700号),其中第四条新增: 经医师诊断,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门诊方式治疗或【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併入住院伤病假计算。 『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其领有劳工保险普通伤病给付未达工资半数者,由雇主补足之』。
打电话去劳工局比较快喔!我就是这样,是有安胎假的,雇主不得拒绝喔!其间还得继续帮妳保劳健保,年资照算喔!网路每个人说法不一样,最好最快最明确的方法是直接打电话去劳工局
公司的说法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却仍有争议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 第 15 条 雇主于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后,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妊娠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五日。 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受僱者经医师诊断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照护或休养期间之请假及薪资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受僱者于其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三日。 陪产假期间工资照给。 第15条第三项中 受僱者经医师诊断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照护或休养期间之请假及薪资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其相关法令係指劳工请假规则中 第 4 条 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左列规定範围 内请普通伤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经医师诊断,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门诊方式治疗或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併入住院伤病假计算。 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其领有劳工保险普通伤病给付未达工资半数者,由雇主补足之。 第 5 条 (普通伤病假逾期之处理) 劳工普通伤病假超过前条第一项规定之期限,经以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后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职停薪。但留职停薪期间以一年为限。 第4条第二项己明订「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併入住院伤病假计算。」 而住院伤病假係为"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第一项第2款) 第5条规範,上述请假时数逾限时,得予留职停薪(但未逾限仍依第4条办理) 所以,妳依医生建议并提具证明申请安胎假,依法可以请病假(二年内合计一年),当然前30天工资折半,但30天后仍为不给薪病假,没有留职停薪的问题,所以3个月后妳仍在职身分,只是请病假在家休养而以,依法可享有八星期的产假(给薪) 既然妳在职,只是请不给薪病假,当然劳健保无需转出,公司仍需负担公司应负担部份,只是个人负担部份,因无给薪,故需妳与公司协商如何垫付(妳先给慢慢扣,还是等妳回来后再一次给足) 如果公司仍坚持这是公司规定,那可能就会走到最后一步 妳要请教公司,相关规定是否有送主管机关核备 (30人以上公司工作规则需核备-劳基法第70条) 即使有核备或未满30人,与法令相悖者无效(第71条) 但若走到这裏,可能妳也要準备产后没有办法回来工作了 (原作者于 2012-08-09 10:41:16 重新编辑过)
鸡圈与狗窝 很谢谢您的详细解说,我的认定也是符合请假规则第四第三项,有不超过一年的病假。 但我公司就直接解读为超过30天病假之后若要再休(劳工普通伤病假超过前条第一项规定之期限),就属于第五条之规定 > < 我认为第五条之规定,应该是属于「如果我没有」经医师诊断,或罗患癌症,未住院需休养超过三十日仍未痊癒时,才是请留职停薪吧(这样说对吗) 我既然有医师诊断,就符合第四条之条件了呀 我目前有写信到劳资信箱,寻求回覆,以证实我是有权利休安胎假而非留停,请问除了这个方式,我还能透过什么管道 争取自已的权益呢??
劳委会说明: 截录其中第二段如下: 有鉴于部分女性劳工怀孕期间,经医师诊断须安胎休养,如非属住院,依原劳工请假规则仅得请未住院普通伤病假(1年内30日),对须长时间安胎休养者显然不足,爰劳委会于99年5月4日修正劳工请假规则,增订经医师诊断,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可併入住院伤病假计算(最长可达1年)之规定,雇主违反前开规定者,依该法第79条规定,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此外,100年1月5日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及第21条亦参酌修正,除增订安胎休养请假之规定外,并明定雇主不得拒绝,且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他不利处分。 请印出来给公司人事部门参考 重点是 1需安始休养者,最长可请一年 2雇主不得拒绝 3违反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祝妳能顺利解决,安心养胎
妈妈珍您好, 我朋友也刚好遇到这问题!我听到很痛心,看她挺着大肚子还得四处奔跑业务实在很担心因为她再一个月就要生产,常要不定时接客人电话,处理客人问题,最近听她说也易腹痛宫缩不适等况状。 最近终于在家人,医生,朋友极力建议下,需为自己身体跟宝宝健康着想。 她才肯跟公司申请安胎假 却在实际申请时遇到困难 (也很难想像她们公司是在作孕产妇相关业务怎会让一个近产期的员工光申请个假就那么烦心,更何况在公司部落格还大辣辣张贴"产假和劳保给付等相关须知""真的很讽刺) 听她说公司内有几位孕妇员工;公司还算中型小有名气,也在各地设置据点。 一间公司二样情一区域可请病假,安胎假等同病假;另一区域是连病假要请都有困难直接请留停(也透露出留停就没劳健保)那就是非该公司员工啰! (重点她们是没底薪的工作,更别说是劳基法的基本工资,却也怪喔!公司还帮他们投保最低薪资,而收入得依赖底廉%数奬金及基本的达成数才有少少的底薪)。真想骂骂我朋友是你作头壳二个洞的吗! 官方条款归条款,遇到皮皮的公司也是一样,官派作法是会先请当事人先跟资方协调(哎,如果可以协调就不会再找上相关单位依我个人三年前遇到的事情一样),协调不成就是官方介入柔性劝导整个时间会托特长,若还遇到有力人士涉入,柔弱乡民就无反击能力。 我自己想想都觉得要让大腹便便的孕妇还要去谈判,真是可怜心酸 不知版上的妈妈们有没有人可以有更好的作法或办法可以让我朋友参考
勋勋宝贝妈妈 我也还在为了安胎假的事与公司洽谈中,这过程也发信到劳委会、劳工局咨询相关权益,但老实说回覆过来的都很拢统,且叫我若与资方协商不成,再去申诉。哎有答和没答还不一样遇到公司不想给你,那些什么条文、协商也只是粍费我们的精神体力,即使真的去申诉,漫长的时间我也不知道是否能得到该有的权益,真的很失望 今天我也将劳委会回给我的信,提供给公司单位看,但以他们先前的态度我猜也是会吊难我吧 目前等候结果中